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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医院 太和郧阳分院医疗设备与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25 16:15: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维护医院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医疗设备、仪器、卫生材料、试剂、外包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如药品、甲类医疗设备等,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活动是指第二条中所规定项目的采购或发包,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药械科负责组织招标采购的日常事务工作;

审计科为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

第六条  组建院招标采购委员会,人员由医院管理、医学、护理、药学、医技、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次招标活动,参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且为单数组成。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招标项目,如药品、甲类医疗设备等,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院设备、仪器、卫生材料、试剂、外包服务采购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办审批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一)医疗设备及仪器类。

(二)卫生材料:主要包括卫生材料、高值耗材、医用低值易耗品等。

(三)试剂类:主要包括医用试剂、实验用试剂以及其它用途的试剂等,科研专用试剂除外。

(四)其它由政府特殊规定或院领导批准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医院招标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使用科室将申请报告、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报送药械科;采购项目须在每年年底集中申报下一年度计划。特殊情形需要申购时,由药械科报院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招标采购程序办理。

(二)药械科将拟采购项目,报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初审,初审通过后按以下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1、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将科室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院招标采购委员会审议论证;将论证后的计划提交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由院长指定采购小组(分管业务院长及使用科室主任为主,药械科协助)进行市场论证,确定合理标底价格。

2、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院长指定采购小组(分管业务院长及使用科室主任为,药械科协助)进行市场论证,确定合理标底价格。

3、采购公共部分:如心电监护、微量注射泵、多科室申请相同的采购项目等,由分管院长为主导,药械科会同使用科室进行论证、研究,及时按招标程序购买。

(三)所有经院内审核通过后的项目,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依照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启动招标程序。

(四)启动招标程序:

前期所有手续完成后,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根据具体情况,审批采购招标方式:

1、确定由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审批为部门招标的,由院长指定招标小组(分管院领导,使用科室、药械科、财务科、审计科等负责人)进行招标采购。

1)药械科、审计科负责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证件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药械科为符合投标准入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2)在招标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开标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在审计科的监督下,经对所有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开标记录。

3)采购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经参会委员签字、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经院长审签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4)中标结束30天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在签署正式书面合同之前,由使用科室、药械科、财务科、审计科负责人进行合同会签;合同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使用科室应向药械科提交书面项目申请书,同时需承担:

(一)负责提供需采购招标项目的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不能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二)以书面形式提供招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功能、该招标项目开展的项目、购置招标项目的预算、预测招标项目使用率、保证此使用率的方案、该项目在国外、国内、区内领先水平的评估等内容。

(三)若在投入使用后,出现使用率低下,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并(或)未达到预期收益的,由使用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四)协助相关职能科室对中标招标项目的配置清单进行确认。

(五)协助相关职能科室对项目设备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

第十二条  药械科主要承担:

(一)审核项目申请并确定招标项目使用科室提供的技术参数。

(二)负责接受、整理使用科室递交的招标申请资料。

(三)向郧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招标手续等。

(四)向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申请情况,并根据其意见落实组织招标工作事宜。

(五)负责编制或审查招标文件,参与询价过程,确定合理标底价格。

(六)负责招标工作场所、时间、参标人员的确定、协调和通知。

(七)负责确认《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性能、售后服务条款。

(八)与使用科室落实招标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质维修工作。

(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招标项目的及时采购工作。

(十)负责组织招标项目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

(十一)负责招标过程的文案记录及归档资料收集、整理、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科主要承担:

一、监督招标全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性。

二、监督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三、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检举和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招议标信息。

二、有权利要求招议标专项工作小组对招标项目中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会议。

四、检举揭发招议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评标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医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者。

(二)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者。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者。

(四)假公济私,接受投标人的吃、请,索要好处,获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投标书作废标论处,并无限期取消其今后投标资格: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者。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

(三)投标人勾结招标人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

(四)以不正当手段行贿拉拢招标工作人员者。

第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情形的,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42日起执行。之前凡有与此文不相符合的有关规定,应以此文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药械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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