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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科

发布时间:2015-11-28 08:39:00 点击: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法人)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且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职工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1.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3.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对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责(制度)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1.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3.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4.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5.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制度)

职能科、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2.开展本科室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3.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4.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5.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6.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7.完成医院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义务消防队员主要职责是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应履行如下职责:

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保障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有序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及家属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院消防安全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属科室及职工住宅区。

第三条  本条例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与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并随时接爱上级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第一防火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由院长确定一名副院长为防火负责人,院长确定的防火负责人是医院第二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医院的消防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院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五条  医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领导全院对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科室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医院保卫科是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机构和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本院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各级管理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中,切实执行并确立院、科、班组(病区)三级防火责任人。

各科室负责人,各病区护士长是本科室、病区防火责任人,对所在科室、病区防火工作负责。各班组的组长是本班组防火负责人,对所在班组的防火工作负责。各岗位的职工对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消防安全第二责任人,其职责是: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道;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室、班组(病区)负责人是所辖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三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做好本部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教育本部门和各岗位人员遵守执行医院制定的以下防火制度:

1、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科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的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处吸烟、烤火或其他火源热源的使用。

2、病区和病房禁止吸烟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冬天的烤火炉要严加管理,注意安全。

3、不准私烧电炉或高温电热器具,因工作需要经医院领导批准、允许使用的科室,要加强管理,定人使用,并做到人走、停电时关闭电源。

4、用火、用气、用电和电器使用部门应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发现不安全的地方和因素,应采职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5、有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的科室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并经常对设备、仪器及电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电压不正常时不得使用,人走、停电时应关闭电源。

6、各科室各部位要爱护和保管好所在科室、部位的灭火设备和器材,使之良好好用,不得随意损坏,一旦发现损坏,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视情况赔偿。

7、不得隐瞒火灾,发生火灾时要勇于扑救,并报火警“119”

8、对各级防火部门查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各部门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  医院各级、各岗位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全体职工、家属、临时工、进修实习人员、来院施工单位都必须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制度。任何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三章  防火组织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  保卫科是医院防火工作的监督职能部门,主抓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给医院防火责任人当好参谋,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完成防火责任人和上级交办的防火工作任务;

(二)行使监督职能,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令其改正,重大隐患,签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同时报告医院防火责任人和消防监督部门;

(三)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四)组织和指导医院消防工作的训练;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保养更换;

(六)发生火灾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拟定处理、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本院设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并建立医院义务消防队,各科室根据需要设立(指定)一名兼职消防协管员,负责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保卫科是全院消防安全工作执行机构。执行上级公安消防机关和院防火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岗位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其具体的职权是:

(一)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各科室和职工住宅区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监督有关科室消防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科室制定的有关防火安全的办法和措施;

(四)监督检查基建部门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基建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各科室维护消防设施;

(六)掌握本院的防火信息,建立健全防火挡案;

(七)管理义务消防或义务消防队员,训练义务消防人员;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

(十)积极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四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十四条  本院基建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设施的时候,对平面布局、消防通道、消防间距、消防供水等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工程图纸、资料要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未获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  医院的防火重点部位:汽车库、中心供氧站、药品仓库、印刷品仓库、CT室、B超室、胶片室、高压氧仓、图书室、档案室、配电室、病房、消防自动控制室,电梯等。

第十六条  医院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六不准,既不准吸烟、不准随意使用明火、不准点无罩灯具、不准乱接电源、不准易燃易爆物品混存、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科室,必须将作业时间及预防措施书面报告院领导和保卫科,经同意后方能施工。在防火部位明火作业者,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作业场地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第十八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科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科室,应根据车辆特点,规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建立并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医院各科室对采购的新设备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卫科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对院内消防设施、器材统一配备、维修和更换(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其费用自付)。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有在通道上施工和临时堆放物品,必须事先报告保卫科,经同意方能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和消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于火灾隐患,保卫科及时下达火灾隐患通知书。一般火险隐患,有关科室应迅速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报告保卫科。对重大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二十六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在发生火警、火灾时,应立即报告保卫科或拨通火警“119”,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其它科室应当积极参加扑救。

第二十七条  扑救火灾时,保卫科有权调动一切力量参与扑救工作。火灭后,要保护好现场,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清起火原因,写出报告,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医院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卫科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执行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贯彻本条例,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由保卫科上报院领导审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院保卫科通知采取整改措施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有关科室和个人,由保卫科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的,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及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科室、班组或个人造成火灾事故的,取消参加当年先进的评比资格。并与晋升晋级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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