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的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其直系家属办理临床用血费报销时,须将有关资料提交十堰市中心血站审定后报销。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申请临床用血费报销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原件:
1、《献血证》;
2、《居民身份证》;
3、医院输血收费单据;
4、《医院输血证明书》
三、无偿献血者直系家属(指无偿献血者的父母、子女、配偶)申请办理临床用血费报销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原件:
1、《献血证》;
2、献血者《居民身份证》;
3、直系家属《居民身份证》;
4、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派出所或单位证明等);
5、医院输血收费单据;
6、《医院输血证明书》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医院收费单据原件如需要在本人单位作报销凭证或其它用途时,请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原因并签字盖章,再由献血者把原件和复印件交十堰市中心血站审核,复印件留十堰市中心血站备案。
2、医院收费单据应有输血费项目,没有这一项目的由医院住院收费处在原单据上注明输血费金额并盖财务公章。